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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保险箱”律师信用帐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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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匮乏下交易资金交割现状
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信用在当今社会已显得十分重要。个人信用好,就会交到很多朋友,企业信用好,就会生意兴隆、财源滚滚。遗憾的是,目前我国信用状况令人堪忧,相当一部分人缺乏诚信意识,在今天这样一个道德和信用失常的时代,赖账盛行、骗子猖獗,合同诈骗、恶意违约等等不诚信的现象大量存在,再加上有关部门在管理手段上的薄弱,令许多交易的双方都为对方的信用担忧,惟恐落入了买卖欺诈的陷阱。卖方担心发了货收不到货款,买方则担心付了款却提不到货或货不对板等等,这些状况的存在给买卖双方带来了很大的烦恼,已成为困扰商品流通的最大难题之一。
为了避免此类经营风险,明智的商人开始寻找出路:如借助第三方的中介作用(即由第三方提供信用保证,协助完成交割(支付)事宜);或以一定的固定资产作为抵押或担保;或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或通过银行提供“交易资金托管服务”服务来解决等等。
以上几种防范欺诈和不诚信行为的方式虽然各有一定的优势,但各自的不足之处也很突出。如采用第三方提供信用保证,协助完成交割(支付):由于市场经济是利益经济,在无代价或代价不大的情况下,寻求第三者对没有任何关系的债务人提供担保几乎是不可能的,即使你能找到担保人,又未必能真正起到担保作用,来保证债务的履行。
用固定资产作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固定资产变现难,又是面临的一大困扰。如果是处在不同地区当事人,债权的实现又增加了一定的人为难度。
公证处“提存公证”服务,虽然借助了“国家信用”,给人一种安全可靠的感觉。但公证处提供的服务过于简单,即在买卖双方都同意提存的情况下,让买方把款项存于公证处,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公证书只写明了买方交来多少提存款,至于公证处在什么条件下向卖方拨付房款、应当承担的责任等细节约定则一概没有。卖方只能被动地等待交易完毕后买方的配合,才能领到款项。试想,如果买方出于各种目的或原因,故意拖延,则卖方就会陷入尴尬。由此一来,还要到法院诉讼,尽管卖方最终能够拿到款项,但是不得不消耗掉大量的时间与精力,还要支付高昂的诉讼成本。
从商业信誉角度来看,银行的信用等级是最高的。不过,有一点应当提醒人们,如果一旦出现了交易风险,银行一般不会主动赔付,往往是在法院作出判决书的情况下,才会按照判决内容履行赔偿责任。另外,从银行提供的服务来看,买方先将款存入银行,待卖方提供了双方约定的货物或服务后,将相关文件交给银行保管,银行按照交易双方指令将款项付给卖方。这种交易程序安排看上去很完善,但实际上存在明显漏洞。因为它忽视了交易的特殊性,即没有注意到交易的流程。该漏洞之一是,在买方收到交付的货物或服务后,如果故意不将相关文件交给银行或不向银行下达拨付款项的指令,这必然给想急于拿到钱的卖方带来很大的麻烦。
从公证处提供的“提存公证”服务、银行提供的“资金托管”服务来看,虽然可以避免一些欺诈和不诚信的交易,但此类服务没有考虑到交易双方的特殊性,缺少针对性,服务内容也过于简单、形式单一,不能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
难道为避免上当受骗,我们在经济往来中,就只能畏手畏脚,小心翼翼?就只能跟自己熟悉的朋友做生意?以至失去商机?如何怎样才能使我们交易资金安全、保险呢?
二、“律师信用帐户”——防范交易风险另一选择
“交易安——律师信用帐号交易资金托管服务”业务,是在当前的经济形势和法制环境下,有效地防止刑事诈骗与商业欺诈的发生,避免经济风险的另一选择!
1、“律师信用帐号”交易资金托管服务的涵义
所谓“律师信用帐号交易资金托管服务”是指交易双方为履行所订立的经济合同,由负有付款义务的一方(主要指收货人)将一定的金额(一般为货款)交存于作为见证人的律师机构,由律师机构向负有发货义务的一方(主要指收款人)出具收款见证书,明示款已到位,发货方在收到见证书后开始发货,再凭发货凭证向律师机构收取货款的活动。
举例1:甲公司和乙公司准备签定一个货物买卖合同,但甲乙公司原来均没有打过交道,买方害怕给了钱收不到货,要求货到付款,卖方害怕货送过去了收不到钱,要求先款后货。在缺乏信用的情况下,这笔生意就很难成功。为避免上述争议,甲乙双方就可以采取上述“律师信用帐户”支付方式进行交易,即:双方约定,买方先将货款支付到律师所“律师信用帐户”中,律师所在收到货款后,通知卖方交货,买方在受到货物验收无误后,通知律师所付款给卖方,买卖过程完毕。
举例2:二手房屋买卖中,从购房合同的签订、房屋交付、产权转移登记、产权证的变更等环节,种种手续的完备需要一段时间。因此,何时交付房款成为合同履行中的难题。买方在房产证办下来之前一般不愿意把钱全部直接付给卖方,怕因为某些意想不到的情况发生使产权证办不下来,房价款也追不回来;而卖方也不愿意没有拿到房款就腾房、交房。为避免上述争议,买卖双方就可以采取上述“律师信用帐户”支付方式进行交易,买方将双方商定好的房价款支付到律师所“律师信用帐户”中,这时,卖方可以进行房屋交付,让买方先行入住。在一定的期限内,办理完过户手续后,律师机构将房价款交给卖方;如果因为某些原因,没有完成产权转移,房价款将退还给买方。
举例3:某公司将其拥有的位于XX路旁的10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以1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约定由受让方先付90万元,余款在出让方将土地使用证置于受让方名下的同时支付。转让双方在本项交易中的风险是:对出让方来说,当土地使用证置于受让方名下时,如果出让方无力付款,尽管可以将土地使用证留置,但在法律上,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已属受让方所有;对受让方来说,如果先将转让金付出,一旦出让方无力办理政府手续,就不能合法地取得该宗土地的使用权。
为了避免上述风险,两家公司也可以使用“律师信用帐号”交易资金托管服务。受让方先将转让金付至律师机构信用帐户上,出让方根据律师机构的款额到帐通知前往有关部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当土地使用证置于受让方名下时,律师机构通知转让双方办理款、证交接手续。通过上述操作出让方从律师机构拿走了转让金,受让方从律师机构取得了置于自己名下的土地使用证,本项交易至此圆满结束。
2、“律师信用帐号”交易资金托管服务的作用
开展“律师信用帐号交易资金托管服务”具有预防、救济和实践三重属性,一方面能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同时又具有审查合同的合法性和意思表示的真实性的职能,既能提高双方的信誉,促进交易的成功,又能有效的防范风险,避免纠纷,保障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预防性作用: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开展“律师信用帐号”业务时,首先会对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对合同的遗漏、欠缺、含糊不清、不准确之处提出修改、补充建议,完善合同,保证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以防止今后因合同条款不清引起的纠纷。
其次,“律师信用帐号”可使交易双方有效地防止欺诈行为,防止拖欠货款情况的发生。
(2)救济性作用:即使交易中一方被他方欺骗,也会因办理了此项业务而免受直接的经济损失。
举例:以购销合同为例:
先看预防性。需方先将货款交存于律师机构而不是供方,一旦供方不发货,律师则将“律师信用帐号”内款项如数返还给需方;对供方而言,需方向律师机构交存货款,足以证明其具备履行合同的支付能力,供方一经发货,就可凭有效的发货凭证向律师机构申领货款,这使供方解除了发了货收不到款的后顾之忧。
再看救济性。一旦交易双方发生质量纠纷或一方发现另一方有诈欺的可能而对是否付款发生争议,可以在协议书约定的异议期限内向律师机构提出意见,律师机构在此期间不能放款,资金暂时留存于律师信用帐户内,待争议解决后,律师机构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或交易双方的重新约定决定资金的去向。
3、设立“律师信用帐号”,对交易资金进行托管法律法规依据
《律师法》第二十五条“(六)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经过有关机关批准,可以设立用于存放代委托人保管的合同资金、执行回款、履约保证金等款项的专用帐户。
4、“律师信用帐号”交易资金托管服务的优点
第一、律师职业特性决定了律师具备一定的抗风险,反欺诈能力,能有力的保证交易资金安全。使得:
服务更专业——律师的诉讼和非诉讼操作实务经验,使他们具备了一定抗风险,反欺诈能力,针对各种风险和欺诈行为,他们更为知晓其中的“玄机”,这就使得他们在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的时候,能够敏锐地识破非专业人士一般不易察觉的圈套与合同陷阱,为客户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责任有保障——律师不同于其他中间人或居间公司(有的居间公司唯利是图,往往是取得中介费后就不管双方的交易是否正常进行,是否依约履行合同,甚至有的还与一方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律师是法律的卫士,忠于事实与法律,有严格的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制约。另外执业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均投保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一旦承办律师在办理此项业务过程中由于过错给客户造成了损失,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由于有了这份保险作为后盾,客户的经济利益是完全有保障的。
第二、律师在具体业务操作过程中能够满足客户的多种个性化法律服务需求。
从表面看来,商品买卖或服务提供好象是千篇一律,但每个交易主体的打算(盘算)却是千差万别。有时候,由于买卖双方关于交易程序方面的想法差距过大,也无法达成一致,最终仍非常遗憾地放弃这笔交易。而律师可以凭借他们的智慧与经验,为客户“量身定作”出一套具体可行的操作步骤及程序,既巧妙地满足了客户的特殊要求,又最大限度地实现安全顺利交割。
第三、如果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争议,律师作为专业法律服务者,可以提供居间调解(斡旋)服务,能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合同当事人的损失。
按照“律师信用帐号交易资金托管服务”规则的规定,当合同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争议,除限期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律师事务所书面通知停止支付该笔货款,申请诉讼保全,冻结“律师信用帐户”上的涉案资金外,合同双方当事人还可以邀请律师主持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律师完全可以利用所掌握的法律知识为合同当事人进行法律分析,居间进行调解,斡旋协调双方之间的争议,力争将双方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第四、有利于企业、商家抓住商机,广交朋友,获得最大利润。
通过“律师信用帐号交易资金托管服务”支付方式,不管熟悉与否,远近与否,我们都可以与之大胆交易,确保万无一失。我们再也无须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考察交易对象的资信情况,我们也不再仅对熟悉企业或个人的才敢与之进行交易,对于不熟悉的,或外地的企业、商家,却心存疑虑,不敢贸然与之交易,错失一些宝贵的商机。
第五、能有效避免企业、商家上当受骗,准确地分辨出谁是骗子谁是真正的合作者。
从某种意义上说,“律师信用帐号交易资金托管服务”支付方式是一块“试金石”,一切骗术都会在这一方式面前无功而返、原形毕露。只有信誉好,产品质量高的企业和商家才敢采用这一种付款方式。
5、“律师信用帐号”交易资金托管服务的总体评价
(1)专业素质及控制风险的能力优于其他服务提供者;
(2)能够提供灵活的个性化服务;
(3)商业信誉与赔偿能力仅低于银行;
6、“律师信用帐号”交易资金托管服务适合对象
公民个人, 公司、企业等单位之间的交易
7、“律师信用帐号”交易资金托管服务服务理念:
安全、巧妙、便捷。
8、如何办理“律师信用帐号”交易资金托管服务
(1)操作程序:
a申请受理:交易双方共同提出办理“律师信用帐号”交易资金托管业务申请,并提供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件及交易合同等相关有效文件的复印件备案。授权代理人订立协议的,应同时出具授权委托书。
b协议签订:律师机构与交易双方就交易资金托管服务达成一致意见后,共同签订《交易资金托管协议》。
c费用收取:交易双方或一方支付交易资金托管业务手续费。
d交易资金存入、通知: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买方可采用一次性或分期付款两种方式将交易资金存入资金托管账户,律师在每笔交易资金到帐后立即出具资金到帐律师见证书给交易双方。
e 双方委托律师协调解决交易争议。
g交易资金划入:卖方提供交易双方约定的货物或服务后或交易争议解决后,律师根据《交易资金托管协议书》的约定将交易资金划入协议中规定的卖方指定账户(律师对整个交易过程进行全程见证)。
(2)资料提供
A、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的资料:
a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b交易资金托管业务申请审批表;
c商品交易合同和相关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d其他文件或资料。
B、申请人是企事法人的,应提供的资料:
a已年检的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b单位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应写明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
c交易资金托管业务申请审批表;
d商品交易合同和相关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e其他文件或资料。
使用律师信用账户具体操作如下:购销双方经协商将合约条款谈妥,由律师为其双方制作规范的合同文本,对双方资质审查、见证把关;双方签约后,按照合同约定,需方应按时足额将货款汇到律师事务所的账户上,由律师协同需求方核实供方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存放场地,将有关证件或担保文书存人律师事务所,律师通知供方按时向需方交货;当需方收到合同规定的货物,经验收合格后,供方从“律师信用账户”取定货款。律师事务所仅从中收取一定的购证费和交易中介服务费。假如在合同履行中出现争议纠纷,也可由律师从中调解。
律师事务所作为市场中介组织之一,在市场主体之间将发挥特有的沟通、监督和服务作用。建立、使用“律师信用账户”不仅可以保证交易安全,利于合同的全面履行和纠纷的解决,而且也拓展了律师为我国市场经济服务的新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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